法官泪,心中流
2026-07-21 1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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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某区法院董法官主持开庭,公诉人指控位于本省副省级城市的徐某某等五人虚开发票罪,要求法院判决。

该案因辩护人提出因没有税务局出具的鉴证意见和相关审计,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为少缴税而跨区设立个体工商户为自己开具发票冲抵费用,则可能构成偷税罪,则犯罪行为地在其户籍所在地,则该案的管辖地为副省级城市。辩护人在开庭前两个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董法官经商议请示后与律师沟通,不出具书面驳回,先开庭,就关键证据缺失问题,开庭后,再行商议。

开庭时,应法官要求,公诉人提出了有管辖权的理由,但其引述的司法解释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询问公诉人: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近千万的资金,该资金是谁的?什么钱?

公诉人回答:扣押的是被告人所在的两个公司的少交的所得税。该案终结后,直接退回某市税务局。辩护人随即问:如果某市税务机关不接受怎么办?公诉人没有回答。

辩护人认为虚开发票罪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类犯罪,但是否危害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鉴证或相应的审计报告。

本案中所有当事人均有实际业务,有许多无票支出,两被告人的企业因为不专业委托另一财务公司的被告,财务公司在咨询税务机关后,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开具了普通发票,并将普通发票入账扣除了实际支出的费用,并经税务机关核查,并按规定缴足了各种税收,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

本案涉及的两地税务机关均未出具税收损失的证明,公诉人没有提供危害税收征管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案根本不成立,应该宣告无罪。

辩护人还查询了当地省份70%的税收由民企贡献,最高法院屡次呼吁保护民企,尤其是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要严格区分逃税与虚开发票案件的区别,要涵养税源,防止因办案打垮民营企业。对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法律精神,人人应该熟知。故建议要么将此案移交副省级城市审理或者要求税务机关核查出具相关证明后再行判决。

开庭后,辩护人几次建议移交未果,后来董庭长电话通知律师,已经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7月8日,法院突然通知所有被告人7月10日到庭,但没有通知辩护人。辩护人以为是去质证,但结果是宣判。

五被告皆被判处有罪,缓刑并处罚金。但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近千万资金未作处理,在本院认为部分做了如下表述:因本案虚开发票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核算后依法予以处理,扣押在案的涉案钱款属于应追缴损失部分由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如有剩余由扣押机关发还相关被告人。

宣判后,董庭长向辩护人解释,法庭要求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补充税收相关证据,但经多次请求被拒,经请示商议后,不得不作出判决。

开庭时,辩护人就询问过,本案是否属于“远洋捕捞”,公安机关违法扣押资金后,又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背书?扣押的资金是否随案卷移交法院?公诉人没有回答此问题。

1626年去世的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论法律》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开庭回来后,就庭审情况转述给一个资深刑事法官,他很认可董庭长的主持的审判的风格,真正做到了中立、公正,力图查明真相,殚精竭虑核实证据,真是一个优秀的法官。

但现在所有法院规定:法官判决需要庭长、院长阅核;对于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亲历的案件就有法官认为无罪的案件,审委会决定维持有罪判决而重度抑郁,退出员额法官。

优秀智慧的董庭长,竭尽全力也无法得到案件的有罪证据,但又不得不做出有罪的判决。作为刑事庭庭长,她当然知道佛朗西斯培根的名言。但她无权做出无罪判决,尽管要求公诉人补充有罪证据无果。

司法权力的设置中,法官犯罪也有检察机关侦查,那个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敢判决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无罪?!

多少法官被迫实质上已经犯罪,法官心中一清二楚,但还要坚持继续工作,他们的内心痛苦,只有他们体会到,他们的泪,只能心中流,还要装出正义,为其他人掩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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