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营经济遇到阻碍,如何促进民企发展成为许多人思考的问题。有人提出要成立民营经济促进局,更有人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但我个人认为这都不是促进民营经济的最有效方法。
要真正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繁荣民营经济最有效的是什么?关键要找出什么是民企发展最大的威胁?
2024年1月8日我到一地去找一个著名的五百强民营企业去取证。见到其高管。引荐我去的老板与其企业的二老板聊起做生意,该老板说,不要做了,一旦被判一个罪怎么办?引荐我的老板不解,那个老板就解释:跟我做窗户的几个老乡,都被判涉恶犯罪了!如果它们构成“黑社会”,有谁还不能构成犯罪?
为什么民营企业家如此恐惧?就是有罪推定成为普遍现象。有罪推定有着普遍的社会观念基础,实践中因司法人员不能坚守底线,罪刑法定已经屡屡被突破,错案纠正难造成。
一、 民营企业家原罪论。思想、历史、立法、法制共同造成。
1949年建国时,我们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1957
年向全世界宣布,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消了私营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由“谈私色变”到“允许在有限范围内存在”;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鼓励发展“;由”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到”大力发展“。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京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的民营私有企业始终走在政策法律的前面。实事求是的讲:先有民营私有企业的发展,后有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某种程度上而言,民营企业就是在法律缝隙中野蛮成长的。而法律的制定对民企发展是一种限制态度。
如1997年刑法,因为发展市场经济入宪才不满四年,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度与广度没有相应的认识,试图以《刑法》管制民企,控制市场,如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寻讯滋事罪。把众多的有瑕疵的经营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1997年以后,尤其是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加入全球化市场,无人能预测需求成几何级数扩大,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各地争相为企业提供土地、税收优惠,超越地方权限签订招商引资合同,造成大量的民营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常州戴国芳在地方政府鼓励下建设特大钢厂被立案就是典型。
因为许多民营企业没有在发改委立项,没有按流程办理土地、房产手续,企业的投入没有形成合法资产,企业融资形成难题。为了回应市场需求,及时筹集资金扩大再生产,在职工、朋友、亲属范围内高息借款就成为民营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但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被举报或者地方主政者更换,非法吸收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就成了一把利剑,民营企业很难熬过这一关,最甚者性命不保。2003年河北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08年的湖南曾成杰一案、2009年的浙江吴英案,都是属于这一类案件。
在各种市场迅速扩大的同时,民营企业以其决策快,反应灵敏,敢于冒险迅速进入原来国有企业垄断,但国企无暇顾及的领域如陕西石油开采业、山西煤矿业、民航业,石油销售加工,但这些市场一旦成熟,被国有垄断企业或地方政府盯上,民营企业日常经营就成了犯罪: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骗取银行贷款等等一系列罪名。
民营企业的迅速野蛮生长,在中国的大多数人眼里肯定是违法犯罪的。而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法制系统里,民营企业很难逃脱被刑事追究的命运。所以陈有西有文章《民营企业家要么在监狱,要么在监狱的路上》
二、 罪行法定原则的突破
罪刑法定原则是意大利贝卡利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
罚》一书提出的“罪行法定、罪行相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中的首要原则,被现代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司法权没有相应的足够的约束,罪刑法定原则屡屡被突破如:以转让股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合同法》《公司法》的制定和颁布就是为了促进交易,减少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抵押、转让。一个国有企业上一个工业项目征用土地二百多亩,因市场变化,工业项目不得不停止,企业面对闲置的土地厂房,无计可施。有人建议把土地使用权分割入股新注册的公司,再将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就可达到盘活资产的亩地。公司依照其计划将土地使用权分割四块入股到新注册的四个公司,再将四个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需要工业用地的企业,闲置资产得到利用,利国利民,但最后参与转让的企业和个人均被判“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2年,某大学城项目因为资产长期闲置,经过咨询论证后,律师起草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将两千多亩土地按照位置分割若干部分后登记在新成立的若干公司名下,然后将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新公司。2014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走强,接受股权的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又将土地经政府收储后,在政府出让程序获得住宅用地使用权,顺利开发了土地。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经过了不动产管理局登记,经过了市场监管局的登记,交了税。他地侦察机关却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而买卖股权的公司的相关人员因担任村委会主任,又被以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协助政府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混淆了“土地收储”与”土地征收、征用“的区别,再一次突破罪行法定的原则,判决其构成贪污罪。
民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采矿过程中可能遇到当地一些人敲诈勒索,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有时报警,警察常以自主维权为由,不予干涉。但在后的司法解释中:两年内,三次行政违法,即构成一起寻讯滋事罪,这个司法解释还具有溯及力。许多民营企业的老板和从业人员在事发数年甚至十年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整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按照法律,只有接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主体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但公司的人员,即便是负责后勤管理的人员,或者普通员工也被当做非吸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判刑。
在一次次司法实践中,突破罪行法定原则,给民营企业定罪量刑,实施处罚,民营企业家无所适从。本来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就是冒险、创新的过程,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再加上股东纠纷、员工维权、高管侵占、受贿等内部管理风险,被骗等外部风险,民营企业家本来就没有节假日休息,疲于奔命,如果听任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则民营企业难于正常经营,不敢进行新的投资,有的出于恐惧不得不终止经营。
三、 审判过程中的“疑罪从有”
任何司法审理均有“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阶段。法律审不能坚
持罪行法定原则,在“事实审”中,不能核实证据,也成为对民营企业的威胁。
在我办理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所有书面证据都能证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更不构成犯罪。但侦查部门“提取了”许多口供,用于证明其构成犯罪。在村委会主任被当成国家工作人员被判贪污罪时,侦查人员提取了“土地局长”言词证据,证明土地局长个人委托村委会主任负责土地收储过程中的拆迁工作。并取得“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收储的土地上建筑物重复领取补偿的证明。虽然没有重复补偿的事实。
因为我国还没有《证据法》什么是证据,什么是伪证,什么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就没有明确的界限,全凭办案人员自由裁量。
四、 错案纠正难上难,
2018年以来,虽然纠正了民营企业家张文中被冤一案以及一系
列案件,但我感觉到近几年形成的冤案可能更多。
促进民企发展的方法
综上,为了促进民企发展,必须首先转变观念:比个人或单位犯罪更需要防止的是公权力的滥用。其次把无罪推定规定入刑法,刑事诉讼法。再次,尽快制定《证据法》限制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如果可能尽快平反一批冤假错案,让民营企业家尽快摆脱恐惧!
民营企业贡献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就业,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税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新科技企业。对民企业的威胁就是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威胁到国家安全。纠正冤假错案,防止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当务之急,不能再拖延。y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