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生为什么容易成为社会公敌或十足的傻汉
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必须有利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
毋庸置疑,从事立法活动的法律工作者(既可以作为立法者也可以作为立法者的顾问),只有利于或者应当致力于社会利益的增进工作。但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的争议问题的长期存在,也比被看作是社会健康的一个问题,因为不必要的破坏性的敌意和冲突的长期存在,并不有利于社会中和睦和幸福的生活,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官和律师——通过共同努力而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就是执行社会医生的任务。
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平的方式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
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实在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法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戴维保罗布朗是一位生活在19世纪初期的费城律师,据说他说过这样的话:“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
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
亚伯拉罕.佛莱克斯那曾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的律师与法官不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从一般舆论来看,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性质和强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八十三节《法律教育之目的》节选。